從北京自動駕駛路測細則說起:產業從可能性向確定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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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鋒網按:去年 12 月 18 日,北京市交通委發佈瞭其與市公安交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聯合制訂的《北京市關於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稱《意見》)和《北京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細則》)。

對於自動駕駛而言,路測細則將帶來哪些影響?又有哪些值得註意的要點?

本文來自《中國交通報》,作者為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汽車行業法律研究組負責人何姍姍(supershan2005@126.com)。雷鋒網經授權轉載發佈。



“無法開展公開道路測試”一直是長期困擾自動駕駛企業的法律難題,這一難題在《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簡稱北京自動駕駛路測細則)出臺後迎刃而解。這部路測細則是中國首部關於自動駕駛公開道路測試的法規,可謂破冰之舉,具有標志性意義。

而配套法規的跟進,體現瞭政府對於新技術積極擁抱的態度,也意味著產業發展從可能性向確定性轉變,為未來相關研發和產業落地註入瞭強心針。



路測細則十大要點值得註意

北京自動駕駛路測細則主要涉及“十大要點”,值得關註。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自動駕駛公開道路測試的最高管理機構是“管理聯席工作小組”,由北京市交通委牽頭,會同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共同成立。聯席工作小組下設“自動駕駛測試專傢委員會”,包括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傢。聯席工作小組可授權第三方機構,負責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的全過程監管。

測試主體。測試主體是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包括整車廠、系統運營商、零部件制造商、互聯網服務商、科研院所/高校和其他等六大類別。這意味著如果國外企業想在北京進行自動駕駛的測試活動,則必須先在中國註冊成立法人單位。

測試車輛。測試車輛應是未辦台灣油煙處理專家|油煙處理|油煙處理機|油煙處理設備|除油煙機|除油煙機推薦理過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輛。在性能上,測試車輛應具備常規機動車駕駛功能和裝置,使駕駛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手動接管;車輛應安裝視覺提醒裝置,使駕駛員可以瞭解運行情況;系統應具備運行(啟用)和脫離(退出)功能;系統應具備安全警告提醒功能,在車輛遇到系統失效時,立即提醒駕駛員接管車輛;駕駛員無法接管時,車輛應能夠緊急制動。由此可見,細則主要針對的是L2—L4級別的自動駕駛車輛。

測試駕駛員。基於安全需要,細則從三個維度對測試駕駛員予以監督:

一是雇主監督。測試主體應當與駕駛員訂立勞動合同,並且承諾對駕駛員的操作行為負責,對其進行監督。

二是駕駛員應具備一般和特殊兩種駕駛條件。一般條件要求測試駕駛員為“老司機”,比如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無酒駕、毒駕經歷,並且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理論知識和自動駕駛技術體系等;特殊條件要求駕駛員熟練掌握人機交互的切換以應對測試過程中的突發情況,並提供相應證明。

三是駕駛員註意義務。測試駕駛員在自動駕駛系統運行時應實時監督系統運行狀況,並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立即接管並操控測試車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測試駕駛員為事故責任主體,由於駕駛員與測試企業間有勞動合同,因此駕駛員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如果由於測試造成瞭損害,則由測試企業承擔賠償義務。

保險及賠償金要求。測試企業在申請測試資格過程中,應購買不低於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少於500萬元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並提交《測試主體賠償能力自證明》。

數據的記錄和保存。數據應實時記錄、保存,以便記錄行駛全程的操作情況及認定事故責任。測試車輛應安裝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全過程實時持續記錄測試時的相關數據。當測試車輛發生碰撞、失控、脫離自動駕駛狀態等狀況時,數據記錄裝置能夠記錄至少事件發生前60秒至行車停車時間段內的相關數據,並且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記錄的運行數據應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安裝監管裝置。測試車輛應安裝監管裝置,實時向第三方授權機構回傳相關監管數據,並接受第三方授權機構監管。

提交“自動駕駛脫離情況報告”。“自動駕駛脫離情況報告”是管理機構評估自動駕駛技術成熟度的有效手段。針對測試過程中自動駕駛系統出現的“脫離”情況,測試主體應每月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報告以及提交數據記錄裝置記錄的脫離自動駕駛功能事件發生前30秒的自動駕駛記錄數據。

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違規操作從嚴處理,不實申請後果嚴重。如測試主體存在違規操作,則將取消其測試資格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如測試主體為取得測試資格而提交不實資料,則將永遠失去測試資格且不得重新申請。

與國際規則接軌具備中國特色

北京自動駕駛路測細則借鑒瞭國外先進經驗,在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責任事故認定、保險、數據記錄和保存、脫離自動駕駛情況報告等方面,基本和國際規則接軌。

在測試車輛和駕駛員方面,細則遵從瞭各國自動駕駛的發展趨勢,先從較為保守的Level 2、Level 3級入手開始測試,要求駕駛員坐在駕駛座位上,以便隨時人為接管自動駕駛車輛。這點和德國同步,也與美國早期開展自動駕駛路測的州法律相同。

對於頗有爭議的責任事故認定,北京自動駕駛路測細則采取瞭和日本、英國、德國和美國部分州相同的做法,在現有相關法律未修改的前提下,利用保險快速有效地解決賠償難題。

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還是按照現有的道路交通規則來認定駕駛員的責任,而保險能夠在不需要區分到底是駕駛員還是駕駛系統責任的前提下先行賠付,以保證受害人的利益。因此,該細則在保險制度上也與國際接軌,隻是我國的保險公司尚有待開發與之相匹配的險種。

此外,北京自動駕駛路測細則還保持瞭有中國特色的條款:比如測試主體不包括外國公司;出於安全考慮,整個測試過程需要實時上傳數據以供監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第三方來實行監管等。

監管機構應在鼓勵發展和保障安全間取得平衡

監管機構如何執行細則,基於何種標準給申請路測的企業發放“通行證”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依照北京自動駕駛路測細則,申請路測的車輛需要達到“測試門檻”——即在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試驗場,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過不少於規定裡程與規定場景的測試。

該測試門檻有待進一步量化,並應當借鑒國際經驗考慮仿真測試和封閉場所測試相結合的方式。監管機構應做好事前台中註冊商標嚴格審查,以確保測試車輛在上路之前已經具備瞭基本安全性,以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此外,關於責任劃分以及責任事故的認定,細則現有條款尚不能解決駕駛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問題。事實上,自動駕駛汽車的參與方多達10個,除瞭駕駛員和車廠,還有軟件服務商、系統運營商等,其責任劃分的前提是先行界定各方靜電機義務等。

細則的部分條款稍顯僵化,比如測試車輛應安裝視覺提醒裝置。“視覺提醒方式”是美國各州早期的法律用語,隨著自動駕駛技術在測試中不斷完善,美國各州以及德國已經將“視覺提醒”改為瞭“以可感知的方式提醒”等更加靈活的規定。

總而言之,綜觀自動駕駛立法先行者——美國過去6年的自動駕駛發展之路,其各州法律規定也經歷瞭從實踐到經驗、從僵化到靈活、從片面到系統、從保守到開放的漫長過程。中國尚處於開放路測的早期階段。

對於自動駕駛這一新興技術而言,在進行頂層制度和規則的設計時,既要保持現有法律制度的穩定性,也要創造能解決實踐難題的靈活性和前瞻性。在今後的路測實踐中,立法者和監管機構更應當在鼓勵發展和保障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從而對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進行引導和監督。

PS: 1 月 16 日,雷鋒網將在灣區舉辦 GAIR 矽谷智能駕駛峰會,我們邀請瞭數十傢中美兩地頂尖的自動駕駛團隊在峰會現場演講分享,這絕對是 2018 年最值得參與的智能駕駛峰會。

北京市自動駕駛路測政策率先落錘,我們收到瞭這些行業反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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